中国健美协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响应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规范和加强我国健美健身专业技术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依据《中国健美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中国健美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健身教练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培训基地是经中国健美协会审查同意,以对健身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开发、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理论素质、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的培养培训机构和服务平台。
第三条 协会培训基地根据地域和领域发展需要,按照“合理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开拓创新”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国健美协会是我国健美健身专业技术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基地的审核设立、授权考核、调整和撤销。制定相关政策、办法和规划,组织培训基地间的交流,监督和指导培训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相关省市体育主管部门和省市健美健身协会是所推荐培训基地的管理单位。获准设立培训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市健美健身协会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健全本基地管理机构,承担本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协会培训基地是专业健身教练培养培训机构和服务平台,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不改变原有法律关系主体;培训基地应当自觉接受教育、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国健美协会专业健身教练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当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健美健身专业技术人员的经验,在本地区、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经批准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二)具备满足培训需要的场地、专业训练设备、教学设备、固定教室、安全设施和中国健美协会认证的4名以上独立培训师及其他专职人员。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在健美健身领域具有较高的认可度。专业性强的领域或教育科目,还应当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健全的教学组织和科研管理、学员登记和考核管理、培训经费和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人才输送和就业管理等基地管理制度;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章 培训基地的审核
第八条 设立中国健美协会专业健身教练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流程申请审核和认定:
(一)登录协会培训及赛事系统官网站:www.chinabba.cn进行注册。申请单位对注册提交的材料应当确保真实、完整、有效,协会的培训管理部门对申报培训基地的资格进行预先审查。
(二)对审查初步合格的申请单位,审核通过后建立CBBA专业健身教练培训账号,同时在协会官方网站培训排行榜进行公示。实地核查不通过的申请单位可以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当重新申请实地核查。
(三)申请单位审核通过后三个月内专业健身教练的培训合格人数达到100人,或六个月内培训合格人数达到200人,由协会授予“中国健美协会培训基地”称号,颁发CBBA专业健身教练培训基地牌匾。
第五章 培训基地的运营
第九条 培训基地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教育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相关管理办法开展活动,应当维护协会权益和声誉。
培训基地应当紧密围绕全民健身、体育产业和时尚休闲体育文化活动的等发展需求开展专业培训及相关管理工作。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属地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办理市场、教育、消防、卫生等各类许可证照。
第十条 根据地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培训基地可以承担健身行业高层次、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可以聘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健身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团队,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要求,提出培训基地的培训规划、课程设置等,报协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可以承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培训基地在保障协会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可以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健身培训、体育项目培训、拓展训练、休闲健身等服务。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当为学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不断提高学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学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培训基地在协会在授权期限内可以以协会培训基地的名义进行对外宣传。但不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培训基地在授权的期限内可以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技术支持;可以优先承担协会组织的培训任务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赛事。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不得刻制协会培训基地印章,不得以协会培训基地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培训基地名称、称号等再授权,或将培训基地证书和牌匾转借、出租、出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健美协会专业健身教练培训基地实行每二年审核备案制度。培训基地授权有效期为二年,自颁发培训基地证书和牌匾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在授权期满日前三个月内,培训基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协会重新提出复核申请。协会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该培训基地重新审核。未提出申请的培训基地或者申请审核不予通过的,终止“中国健美协会培训基地”称号。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开展个人能力水平评价活动,应当采用协会审定的统一教材、统一服装,选聘协会独立培训师进行培训。培训基地的学员通过协会培训及赛事系统进行报名,由系统审核学员信息,并经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协会的评价标准后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的各级别专业健身教练结业考核,协会将以视频监督、指派考评员等方式参与督考。
第七章 评估制度
第二十条 协会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评估,对开展的培训工作实施动态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当根据协会培训需求制定年度任务计划,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报一并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协会审核同意的年度计划内容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后应当做好培训情况的建档登记和培训效果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施动态考核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场地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培训基地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未按本办法开展协会培训工作或者连续两年培训合格人数不达200人;未履行培训基地相关义务的,给予相应时间的整改期。在规定的整改期内仍不达标的,由协会暂缓授权。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暂停“中国健美协会培训基地”称号:
(一)未履行协会规章制度,存在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学员等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名、培训、考核等流程即向协会申请颁发证书的;
(三)有伪造、买卖协会证书或者以培训基地名义直接颁发证书的;
(四)违反年度计划备案审核制度及有关规定,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情形的;
(五)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二十六条 培训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国健美协会培训基地”称号: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权机关予以取缔或吊销相关证照的;
(二)严重损害协会权益和声誉的;
(三)与协会工作领域相悖,在有关部门未依法注册的组织机构开展合作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有权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培训基地称号一年内,协会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培训基地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报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健美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