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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美协会关于规范我国健美健身裁判员队伍 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7-09-30 14:12:36

      为保证我国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进一步规范我国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制定、颁布了《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我国的体育竞赛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单项运动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为规范我国健美健身运动竞技活动的开展和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现就规范我国健美健身裁判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做出如下公告:

      一、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开展并负责、指导我国健美健身项目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健美健身国家级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支持各级健美健身项目协会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相应等级的竞赛裁判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级健美协会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报中国健美协会备案。不符合健美健身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健美健身协会,包括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注册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健美健身裁判员等技术人员的等级认证等工作,所有误持健美健身“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者,不享受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权益。

      五、在中国境内参与健美健身竞赛工作的裁判员,必须持有中国健美协会统一制作颁发的等级裁判员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健美协会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