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美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156 日期:2022-06-13 16:04:18
中国健美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健美协会章程》规定,中国健美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实行会员制。通过实行会员制,加强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现代的会员管理制度,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作用,增强各级协会的执行力和凝聚力,推动我国健美健身运动的普及和发展。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为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健美协会章程》。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协会可申请为本协会区域单位会员;各行业体育协会的健美健身组织、全国性综合项目协会、中央及国家机关各部委职工健身健美组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区域单位会员。2.与健身健美相关的器材设备、营养补给、健身用品、服饰、文化传媒、展商等企业单位及健身健美培训机构(基地)、健身俱乐部、健身工作室可申请成为企业单位会员,本协会委员会成员所在企业单位必须为本协会的企业单位会员。承认本协会章程,参与健美健身运动或从事与健美健身相关的工作、关心健美健身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一)本协会直接管理区域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和直接在本协会注册的个人会员。(二)区域单位会员单位对其所在区域内的健美、健身行业发展及工作开展有管理、服务和监督的职能,对本辖区的健身健美会员组织、企业单位会员的发展可进行业务指导,开展竞赛组织、业务培训、健美健身运动行业交流、咨询服务等。(三)企业单位会员负责所属单位、部门健身健美赛事承办、活动开展、项目策划,及发展个人会员。(四)本协会副主席、委员及专委会成员会籍直接由本协会管理。(五)独立培训师、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教练员会员会籍由本协会直接管理。(六)个人会员可申请注册成为本协会会员,也可向区域单位会员注册会籍。申请注册的个人会员由本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健美协会和组织,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各行业体育协会的健美协会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中央及国家机关职工健身健美组织由其所在单位工会批准。(二)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明确意愿。(三)服从协会组织领导,能够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申请批准后并交纳会费。(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专职的管理人员,具有完善的组织、法人资格和工作机构。(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明确意愿。(二)服从本协会组织领导,能够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申请经批准后并交纳会费。(三)与本协会开展的相关业务有一定的契合度,或在健身健美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本协会及本协会分支机构的专业培训基地。(四)所在区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健身俱乐部,运营三年以上的健身工作室。(五)拥有法人资格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或主管部门,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商业运营资质。(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明确意愿。(二)服从本协会组织领导,能够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申请批准后在会员管理系统平台交纳会费。(三)参与健身健美训练、锻炼或从事与健身健美相关工作。第九条 中国健美协会会员实行会员登记管理制度,各单位会员按照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要求,规范会员行为,合理收取会费,依照规定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优秀会员和违规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一)本协会会员办理登记入会、会费交纳、会员管理均通过本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完成。网址:www.chinabba.cn。(二)在中国健美协会会员管理平台系统注册、登录,提交《中国健美协会会员申请表》。(三)单位会员须向系统提交电子版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单位章程或简介。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通过系统审核后须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第十二条 应通过系统向中国健美协会注册和交纳会费,单位会员注册时须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健美协会,并在系统内及时进行更改。第十四条 申请通过和注册合格的单位会员,本协会予以公布。所有会员应当履行会员职责,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区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二)区域单位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协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向区域单位会员提供事业发展基金以支持地方项目推广。(五)受中国健美协会选派,参加国际健美组织交流活动;(八)享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健美健身交流、竞赛、表演、科研、培训的优先权及本协会主办、参与的商务考察等活动的权利;(九)通过中国健美协会向国家有关部门、主管机关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十)区域单位会员有对本辖区或本行业健美健身组织及从业人员进行注册、培养、管理的权利;(十一)享有在中国健美协会的网站、自媒体及合作媒介渠道进行品牌展示的权利;(十二)对中国健美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十三)依照国家法规和本会章程,会员可以享有的其他权利;(六)监督和抵制兴奋剂行为,传播积极健康的健身健美文化;(二)享有中国健美协会主办的全国性赛事报名费的会员价格;(三)享受中国健美协会专家讲师团的公益课程的免费学习权利;(七)参加中国健美协会相关培训,获得技术指导的权利;(四)监督和抵制兴奋剂行为,传播积极健康的健身健美文化;2.企业单位会员和健身俱乐部单位会员按照区域实际入会数量及门店收取。3.各专委会及分支机构所管理的单位及个人会员统一通过系统平台交纳会费,用于日常业务及会员活动开展的支出。4.独立培训师、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教练员会员个人会费由本协会直接收取。(三)申请入会会员,经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本协会会员管理平台系统或微信公众号交纳当年会费。(四)会员注册和会费交纳时间以系统注册时间为准,会员情况在本协会会员管理平台进行公布和适时更新。(五)会费管理与使用按《中国健美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对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考评奖励,奖励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区域单位会员:可根据本辖区内的单位会员数量、健身俱乐部数量及向本协会系统注册所在地的个人会员数量进行奖励;根据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赛事、活动、会议学习人次、数量、频次、质量情况及举办本协会认可的赛事及交流活动开展情况,给予奖励。(二)企业单位会员:根据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赛事、活动,会议学习人次、数量、频次、质量情况及举办本协会认可的赛事及交流活动开展情况,给予奖励。以培训为主的企业会员单位根据培训规模、质量另外给予相应的优惠及奖励。(三)个人会员:可根据个人为本协会所做出的贡献,参与本协会工作的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规、本协会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经理事会研究表决,视情节轻重,本协会可给予处罚:4.未经本协会同意,擅自使用本协会标识或名称,自行举办各类专项体育比赛,会议展览等活动的;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有损害本协会、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6.在各类体育比赛中弄虚作假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在各类体育比赛中使用禁用药物或方法的;7.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三)会员资格暂停期间,不再享有本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四)本协会对暂停会员资格的单位会员给予限期纠整,在纠正期及时纠正,会员资格予以恢复,未能及时纠正者,本协会将进一歩处罚。2.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的;3.侵害本协会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诋毁本会商誉,损毁本会公信力,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的;4.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六)会员资格终止后,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终止。(八)会员违反本协会其它规定的,均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二)单位会员退会,必须以信函的方式通知本协会,解决相关问题后,方可退会。(三)个人会员退会可通过系统申请直接办理,退会当年会费不予以退回。(四)退会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一)会员在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重新要求成为本会会员,即为重新入会。1.退会后重新申请入会,须在退会3个月后提出申请;2.被暂停、终止资格的会员重新申请入会,须在被终止资格的6个月后提出申请;3.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终止资格的会员,须在国家有权机关给予处罚期限结束1年后提出申请;6.原则上不接受被本协会给予除名处罚的单位会员重新入会。1.退会后重新申请入会,须在退会3个月后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