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荣誉,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体育运动的纯洁、公平、公正性,进一步加强健美项目反兴奋剂的力度,遵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令(1999年第1号)和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工作精神及有关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组织领导
一、中国健美协会根据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反兴奋剂的规定,负责全国健美项目反兴奋剂的检查计划、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等具体工作。
二、中国健美协会反兴奋剂委员会负责健美项目反兴奋
剂的日常工作。
三、中国健美协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由中国健美协会领导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四、省级健美协会需成立反兴奋剂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反兴奋剂工作有关的各项事宜。
(一)将反兴奋剂工作小组成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报中国健美协会,并指定其中1人为联络员,并将其姓名、联系电话(24小时开通)、传真及电子邮箱报中国健美协会。以上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报中国健美协会。
(二)省级协会须根据中国健美协会反兴奋剂工作的具体计划和要求,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当年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宣传和落实情况,以图片和书面形式报中国健美协会。
五、注册运动员及单位须与中国健美协会签订反兴奋剂责任书,确保运动员不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
第二条 宣传教育
一、凡在中国健美协会注册的运动员,注册时必须交反兴奋剂保证书及近期两寸照片(照片贴在反兴奋剂保证书上)。保证书须有运动员本人签名,
二、省级健美协会及运动员的注册单位每年必须至少对所属的运动员开展1-2次反兴奋剂知识教育和培训,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防范。中国健美协会将不定期的对参赛单位和省级健美协会的反兴奋剂教育宣传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三、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前,必须接受反兴奋剂知识的考核和兴奋剂检查,经考试及兴奋剂检测合格后才能参加国际比赛。
四、在全国健美比赛期间,中国健美协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将组织反兴奋剂教育宣传活动并对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及队伍相关人员进行反兴奋剂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未通过考试的相关人员将被取消参赛资格。
五、运动员的注册单位须加强对运动员使用营养品的管理,对运动员服用营养品的名称、品牌、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购买时间等信息要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条 赛内兴奋剂检查(尿检、血检)
一、由中国健美协会主办、承办或批准的在中国境内举行的国际比赛和国内比赛,将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
二、在国际和全国比赛中,运动员须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留在比赛场馆内,等待兴奋剂检查的通知,逾期未进行兴奋剂检查者,按反兴奋剂规定处罚。
第四条 赛外兴奋剂检查(尿检、血检)
一、凡在中国健美协会注册的运动员,有义务在任何时间、地点,接受兴奋剂检查。而检查人员无须做任何理由的说明。
二、为保证赛外兴奋剂检查的质量,中国健美协会委托反兴奋剂中心实施“事先不通知”的赛外检查,各省级健美协会参赛单位须对他们的工作给予协助。
三、持有效证件的检查人员到达赛外检查地点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检查人员。被检查运动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检查。
四、凡在中国健美协会注册的运动员离开常驻地点(不论何种原因),必须在离开常驻地点48小时以前,以文字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中国健美协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备案。
五、如运动员遇家人生病、病危等其他特殊情况须临时移地,必须在离开训练地点4小时前,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飞机航班、车次、坐席号等报中国健美协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禁赛期的运动员恢复比赛资格的要求
一、根据中国健美协会的有关规定,凡因兴奋剂问题被禁赛的运动员,如需在禁赛期结束后恢复比赛资格,必须在禁赛期内至少接受4次兴奋剂检查(每次必须间隔3个月以上),合格后将检查记录单和检查结果报中国健美协会备案方可参赛。
二、在禁赛期间接受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如下:被禁赛运动员向中国健美协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上报行踪信息,该运动员在禁赛期内必须随时接受中国健美协会反兴奋剂委员会进行的赛外检查。
三、运动员在禁赛期间4次兴奋剂检查的费用由受处罚
的运动员自行负担。
第六条 处罚
一、处罚原则: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处罚,对没有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处罚。
二、对出现兴奋剂阳性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罚:
(一)凡在中国健美协会注册的运动员被检查出兴奋剂呈阳性者,服用一类兴奋剂禁赛8年,罚款2万元,服用二类兴奋剂禁赛4年,罚款2万元,对不交纳罚款者将不能解除禁赛,第二次被检查出兴奋剂呈阳性者终身禁赛。
(二)注册单位为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的,罚款4万元单位禁赛处罚;注册单位虽未对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但未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教育的,罚款2万元;注册单位未给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且按照中国健美协会规定多次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教育的则不予处罚。
(三)教练员为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的,罚款4万元,禁赛8年;教练员虽未对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但未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教育的,禁赛4年。
(四)省级健美协会是本地区健美项目反兴奋剂的管理单位,有义务协助中国健美协会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并将把本地区每年度反兴奋剂的情况向中国健美协会汇报,中国健美协会只处罚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健美协会不予处罚。
第七条 加强反兴奋剂监督工作
一、中国健美协会设立举报电话和有关机构的联系地
址。
(一)中国健美协会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邮编:100763
电 话:010-87182320
传 真:010-67133577
电子邮箱:cbba-cn@sohu.com
(二)中国反兴奋剂中心
地 址:
电 话: 010-6495 3956
传 真:
电子邮箱: info@chinada.cn
第八条 解释、修改、增补、决定权
一、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中国健美协会对本实施细则具有解释权。
三、中国健美协会对本实施细则的条款有修改、增补的权力。
四、中国健美协会对本实施细则的未尽事宜有决定的权力。
中国健美协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责任编辑: 于红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