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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美协会章程
更新时间:2019-08-20 18:20:59

中国健美会章程

第一章

中国健美协会是从事健美健身行业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广大会员、健美健身产业及健美健身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健美健身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引领、规范并监督健美健身行业发展。普及和发展健美健身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和体育外交,为扩大和促进世界人民友谊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bba.net.cn,www.chinabba.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调查和研究健美健身行业的发展规律、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健美健身行业年度发展报告》,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二)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实施并推广本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并实施我国健美健身运动的发展规划、规章和管理制度;制定健美健身竞赛规则、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协调和组织专项理论和技术研究;制定行业准入门槛及标准,主办行业各类重大活动,编制行业白皮书及发展报告,收集并提供行业数据及相关资料,提供相关行业专业法律及管理咨询等服务;

(三)完善健美健身运动科普知识宣传体系。做好协会制度、活动及各项业务的宣传工作,做好会员及行业从业者的正面、积极引导。广泛组织开展与体育产业各类机构及非营利组织进行业务交流,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引导会员树立志愿服务理念,推广和探索适应健美健身行业发展的科学方式,引导带动我国健美健身行业的科技创新、产业创新;

(四)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研究制定本行业的各类从业机构及相关技术人员等级及其申报、审批、注册办法,并严格进行归口管理及监督执行;制定本行业各类从业机构及相关技术人员行业标准,从业准则及奖惩制度,并对行业从业机构及个人进行监督。主导、协助、协同培养和管理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推荐国际级裁判员;

(五)建立全民健康体测与科学健身指导中心(站),健美健身国家队集训队训练基地、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和健美健身高科技产品孵化基地、特色院校(系)示范基地,推动健美健身特色小镇建设,不断提高健美健身运动技术水平;

(六)组织开展全国健美健身运动的专项培训、训练、竞赛、表演、科研、会展、论坛、旅游、时尚等推广普及工作。按照国际健美健身组织的相关标准,主办国内相关专项体育活动;主办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国际性的专项体育活动;做好健美健身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七)落实中央“文化兴国、体育强国”战略,宣传健美健身文化,传播健身知识,建设和维护健美健身专业网站,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健美健身专业期刊、书籍、信息资料和音像制品。促进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行业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介机构的交流、沟通和协作;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健美健身技术博览会。组织实施专项产品论证,积极开展专项理论、方法、技术、成果交流,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

(九)制定本行业的国际交流计划,积极开展与国际专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扩大本会在国际组织行业发展标准制定方面的话语权,提升本会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组织选拔运动员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组织间的技术交流;

(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开展专业资质评估、技术人才考核及认证;

(十一)积极开展健美健身关联产品的研发;

(十二)承接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从事健美健身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四)从事健美健身相关工作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单位会员提交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

2.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

(五)由本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以及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的权利;

(四)获得本会资料、技术指导的权利

(五)通过本会向国家有关部门、主管机关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一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声誉、公信力和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建议和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推动健美健身活动的开展普及。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确定本会会旗、会徽;

(十一)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十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理事会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理事会商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副主席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二十九 负责人(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决定协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三十 经主席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主席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理事会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 名,副主席15名,秘书长 1 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最大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十七 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主席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

三十八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负责人、理事、履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七)监事负责成立和起草监事会的规章制度。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十八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四十九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五十二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五十三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四 本会登记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五十五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五十六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七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十八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五十九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六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一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会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会可免除责任。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六十五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程修改程序

六十九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七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七十一 本会终止决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二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七十三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七十四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15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七十七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